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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記者 余瀛波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強調,要加快建立權責明確、執法有力、行為規範、保障有效的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機制,進一步解決擾亂旅遊市場秩序、侵害旅遊者權益等突出問題。《通知》指出,要強化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支持媒體曝光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典型事件。
各地須公開旅遊監管責任清單
《通知》明確,要創新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機制,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據此,《通知》詳細列出了旅遊、公安、工商、交通運輸等12個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清單。
這12個部門分別是:旅遊、公安、工商、交通運輸、文化、稅務、質檢、價格主管、商務、通信主管、網信以及民航部門。
其中,旅遊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對旅遊市場秩序的整治工作;負責對組織「不合理低價游」、強迫和變相強迫消費、違反旅遊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負責聯合相關部門組織查處「黑社」、「黑導」等非法經營行為;主動配合參與打擊涉及旅遊行業的「黑車」、「黑店」等非法經營行為;負責對涉及其他職能部門職責的投訴及案件進行轉辦等。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在旅遊景區、旅遊交通站點等侵害旅遊者權益的違法犯罪團伙,及時查處強迫消費、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等。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旅遊市場中的虛假廣告、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壟斷行為(價格壟斷行為除外)、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嚴肅查處旅遊行業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欺詐宰客、低價傾銷,以及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問題。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儘快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通過政府公告、政府網站、公開通報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旅遊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執法許可權、監督方式等事項,強化聯合執法協調監管的相關工作機制,提升綜合監管效率和治理效果。
旅遊市場主體將建異常名錄庫
《通知》指出,要完日本 旅遊 準備善旅遊法律規範體系。及時修訂《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配套制度,針對在線旅遊、郵輪旅遊、露營地旅遊等新情況,出台具有針對性的管理規範。探索建立綜合監管機構法律顧問、第三方評價等制度。
《通知》要求,要配合旅遊部門建立旅遊市場主體分類名錄庫和旅遊市場主體異常對象名錄庫,將行業市場秩序監管與各部門誠信體系建設、全國旅遊市場秩序綜合水平指數等工作結合起來,及時公佈相關市場秩序監管情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等措施,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強化隨機抽查威懾力。
《通知》強調,要建立健全旅遊誠信體系。加快建立旅遊行業失信懲戒制度,建立旅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接,將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企業作出的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日本 旅遊 準備上公示,定期公佈違法違規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依託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加強信息互通,建立失日本 旅遊 準備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使旅遊失信行為人付出巨大代價。
旅遊列入綜合執法體制改革試點
《通知》強調,要推進綜合監管體制改革試點。要根據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創新執法形式和管理機制,加快理順旅遊執法機構與政府職能部門職責關係,在2016年底前將旅遊市場執法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
《通知》指出,要加強執法與司法相銜接。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建立旅遊市場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案情日本 旅遊 準備通報機制,及時查處侵害旅遊者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主動引導旅遊者通過司日本 旅遊 準備法、人民調解等途徑解決糾紛,提升旅遊者依法維權、理性消費的能力。
《通知》明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和服務質量提升工作納入政府質量工作考核。對接到旅遊投訴舉報查處不及時、不依法對旅遊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以及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長效機制,對重大處罰決定建立合法性審查機制,對旅遊執法裁量權要有基準制度,進一步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合理規範裁量種類、幅度。對影響旅遊市場秩序的重大事件要實行督辦問責制度。法制網記者 余瀛波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強調,要加快建立權責明確、執法有力、行為規範、保障有效的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機制,進一步解決擾亂旅遊市場秩序、侵害旅遊者權益等突出問題。《通知》指出,要強化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支持媒體曝光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典型事件。
各地須公開旅遊監管責任清單
《通知》明確,要創新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機制,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據此,《通知》詳細列出了旅遊、公安、工商、交通運輸等12個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清單。
這12個部門分別是:旅遊、公安、工商、交通運輸、文化、稅務、質檢、價格主管、商務、通信主管、網信以及民航部門。
其中,旅遊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對旅遊市場秩序的整治工作;負責對組織「不合理低價游」、強迫和變相強迫消費、違反旅遊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負責聯合相關部門組織查處「黑社」、「黑導」等非法經營行為;主動配合參與打擊涉及旅遊行業的「黑車」、「黑店」等非法經營行為;負責對涉及其他職能部門職責的投訴及案件進行轉辦等。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在旅遊景區、旅遊交通站點等侵害旅遊者權益的違法犯罪團伙,及時查處強迫消費、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等。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旅遊市場中的虛假廣告、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壟斷行為(價格壟斷行為除外)、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嚴肅查處旅遊行業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欺詐宰客、低價傾銷,以及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問題。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儘快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通過政府公告、政府網站、公開通報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旅遊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執法許可權、監督方式等事項,強化聯合執法協調監管的相關工作機制,提升綜合監管效率和治理效果。
旅遊市場主體將建異常名錄庫
《通知》指出,要完善旅遊法律規範體系。及時修訂《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配套制度,針對在線旅遊、郵輪旅遊、露營地旅遊等新情況,出台具有針對性的管理規範。探索建立綜合監管機構法律顧問、第三方評價等制度。
《通知》要求,要配合旅遊部門建立旅遊市場主體分類名錄庫和旅遊市場主體異常對象名錄庫,將行業市場秩序監管與各部門誠信體系建設、全國旅遊市場秩序綜合水平指數等工作結合起來,及時公佈相關市場秩序監管情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等措施,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強化隨機抽查威懾力。
《通知》強調,要建立健全旅遊誠信體系。加快建立旅遊行業失信懲戒制度,建立旅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接,將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企業作出的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定期公佈違法違規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依託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加強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使旅遊失信行為人付出巨大代價。
旅遊列入綜合執法體制改革試點
《通知》強調,要推進綜合監管體制改革試點。要根據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創新執法形式和管理機制,加快理順旅遊執法機構與政府職能部門職責關係,在2016年底前將旅遊市場執法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
《通知》指出,要加強執法與司法相銜接。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建立旅遊市場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案情通報機制,及時查處侵害旅遊者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主動引導旅遊者通過司法、人民調解等途徑解決糾紛,提升旅遊者依法維權、理性消費的能力。
《通知》明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和服務質量提升工作納入政府質量工作考核。對接到旅遊投訴舉報查處不及時、不依法對旅遊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以及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長效機制,對重大處罰決定建立合法性審查機制,對旅遊執法裁量權要有基準制度,進一步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合理規範裁量種類、幅度。對影響旅遊市場秩序的重大事件要實行督辦問責制度。根據消基會最新調查發現,針對觀光局推薦「臺灣旅宿網」中的25家飯店或民宿業者調查,有部分飯店和民宿,有違規超收取「訂金」和「解約金」的現象。消基會提醒民眾,不管用什麼方式訂房,一定要留存相關資料,避免有消費糾紛時,無法要求業者賠償。(余曉涵報導)
根據觀光局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當中,業者收取定金不能超過總房價的30%,解約金部分只要消費者在14天前提出,可以全部退款,1天前也可以退還20%的訂金,不過根據消基會的最新調查發現,大倉久和飯店、福容飯店台北一館、新竹國賓大飯店和台北富信大飯店的訂金和違約金的相關規定,並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宿部分,也有8家業者違規超收定金,12家業者違規超收解約金。
消基會義務律師團律師林啟瑩說,業者如果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的規定都是無效的,並可處3萬到30萬元罰鍰,並可以連續處罰。
林啟瑩提醒民眾,消費者不管是用什麼方式訂房,一定要留存相關資料,如果有遇到消費糾紛,才能向消保官申訴。